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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證券期貨局 新聞稿

為利股東明瞭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東常會所有議案決議內容,並推動公司股東會議案採逐案票決方式,提昇公司治理,金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修訂相關規章,規範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2日內,申報股東常會各議案資訊,包含須經股東常會通過之承認案、討論案及臨時動議之議案內容及決議情形。議案如經表決,須申報贊成、反對、棄權、無效、未投票權數等明細資料,並申報前揭議案總數、採投票表決之議案數,且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
依過去規定,上市(櫃)公司於股東常會後2日內,僅需申報股東常會重要議案─盈餘分配/虧損撥補、章程修訂、財務報表案及董監事選舉之決議情形。修訂相關規章後,自104年股東常會起,股東即可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項下之「股東常會議案決議情形」進行查詢各議案之決議內容及表決方式,並可於議事錄公告(股東會後20日內)前即早知悉,有助於股東瞭解公司議案受股東支持程度,及公司是否採行逐案票決之情形。

金管證交字第1040004113號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本規則)於七十一年六月十日訂定發布,其間配合實務運作歷經十七次修正,對促使股東會之順利召開及保障股東權益等,已具一定實施成效。為加強股東會委託書管理,並遏止價購委託書及強化不法行為之查核,爰修正本規則,本次合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避免徵求關係複雜化,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委託信託事業或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後,其子公司於該次股東會不得再有徵求行為或接受徵求人之委託辦理代為處理徵求事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為加強對各徵求場所辦理徵求事務人員之管理,規定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於徵求場所人員辦理徵求事務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依規定辦理異動申報。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以未依規定申報之人員辦理委託書徵求事務,取得委託書。(修正條文第七條之二) 
三、 為強化委託書之管理,並瞭解委託書流向,規定委託書應加蓋徵求場所章戳,並由徵求場所辦理徵求事務之人員於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修正條文第十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105年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將於明(105)年1月5日上午9點起開放登記。
為鼓勵公司推動股東使用電子投票,避免影響股東行使表決權,自105年起「召開股東常會日期事前登記作業」,除自願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外,對於最近一年股東會(含臨時會),曾有一次電子投票出席股份總數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曾達50%以上且章程載明採用董監候選人提名制者,不受每日股東會召開限額100家之限制。
證交所提醒各公司務必於104年12月30日下午5點前完成「設定憑證IC卡作業」,始能進行股東會日期登記。各公司無論是否採電子投票,均需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認證申報系統,使用已登錄之IC卡限點選1日。申報登記日期之順序,以證交所伺服器主機接收之時間先後順序為準,並於3月15日前完成預訂作業。完成登記股東會日期之公司,股東會日期如有變動,公司仍可於公告申報股東常會前上線調整。
證交所再次提醒,若公司未至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系統登記股東會日期,或登記日期與重大訊息及召開股東會公告之開會日期不一致,將無法完成公告程序。